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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三种境界

企业家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三种境界


邹广翔


【全文】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会是根本性的,大部分企业从立法过程中的的惊恐和慌张,还没有晃过神来。但是从实践中来看,企业家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他们的境界、心态或者方式可是各不一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最低境界:无所谓方式。这类企业家依然我行我素,好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跟他们没有关系的。这种企业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黑心型。认为中国政府实施法律都是不彻底的,很多东西都是可以勾兑的,可以跟劳动部门勾结的。随意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随心所意炒员工鱿鱼现象仍然经常出现。那他真是太小看了这次政府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和实施的决心了。一种是无知型。这种企业一般是小型的小加工坊或者家族企业,而这种老板没有多少文化知识,借着改革开放的时代机遇以及法制的不完善,再加上自己的聪明勤奋大胆,而有一定来之不易的成就。这种老板本质不怎么坏,但他不怎么重视或者擅长管理,更不懂得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支配主导作用。这种企业往往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依然用原来的家族粗放型的管理方式管理企业,这样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严格高要求的形势下,违反法律规定是难免的,法律风险增大是必然的。这种境界的企业家要么公然、恶意违法,要么无知(没有文化、不懂企业管理)违法,这类型企业最终结果都是违法,需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很快会被市场和法律所淘汰。在这类型企业家的观念中,他们的首要目的是赚钱,而不是做一个对社会有责任,对员工有发展空间的企业。严格来讲,他们不应被称为企业家,应该称他们为老板比较合适点。二、现实境界:规避方式。这类企业家意识到法律对他们的严格要求,认识到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他们企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但他们没有全面领悟到这部法律对他们存在的机遇。他们都是报着现实的态度参加各类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风险的法律培训,积极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希望律师能为他们规避所有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单方面制定各类完善详细的企业规章制度,以取得对员工管理的主导权,想方设法地堵住企业存在的各个风险漏洞。举一个这类型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签定无固定期限风险的例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即所谓的长期合同)。一种规避方法为:企业要求或者强迫工龄长的员工先办理离职,再办理入职;另一种规避方法为:强迫或者欺骗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自己向企业申请订立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这种企业用工风险是规避了,但是作为企业这么不诚信、这么不厚道,如何立足于市场客户呢?如何立足于员工呢?长此以往,如何不被市场所淘汰呢?这类企业家知道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约束,规避法律风险,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但他们把员工和法律当做企业管理的对立面,随着中国就业的充分和员工权利意识的增强,最终也会被市场所淘汰。三、最高境界:转型方式。这类企业家不但意识到法律对他们的严格要求,认识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对企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提高企业的人力成本;而且他们也领悟到这部法律对企业发展存在的机遇,这部法律内在要求企业从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为逐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最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类企业也积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但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行使管理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个法条的精神就是鼓励企业允许员工民主参与企业的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只有员工亲自参与制订的规章制度,才能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实施,从而真正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益。这类企业家视员工为企业的重要财富,积极构建和谐、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资关系,积极带领员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员工普遍具有凝集力和归属感。这类企业家,是中华民族企业的脊梁,是中国企业今后屹立于世界500强企业的栋梁和根本。中国经济的真正腾飞就在于这类企业家数量的壮大。根据自然发展规律和经济竞争规律,在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境界和方式上,必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从无所谓方式,不断向规避方式、向转型方式推进和演化,《劳动合同法》将会成为中国企业更新换代的助推器和加速器。企业家不同的境界决定企业的发展高度和空间。做为有卓越远见、胸怀大志的现代企业家,在新《劳动合同法》下,应该主动、积极、勇敢地转型,以实现企业快速的发展,中华民族经济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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