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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应当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民生问题的普遍性给法律体系开放了一个整体性的规范框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关注民生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关注民生成为进行社会建设的内在要义。在“依法法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等这一系列的法治话语的背景之下,在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要求的背景下,在法治的语境中讨论民生问题的解决,合乎情理的一种现实诉求就是使“民生法治”这一设想首先成为理论现实,在这一理论现实的框架中,民生问题的解决就有了更为可靠的法治理念依托,在这一理念依托的支撑下使“民生法治”的理论现实最终成为社会当中的制度现实。民生问题首先要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解决,而且这种“所依之法”还必须是符合改善民生状况的能够在社会中有效运行的良法,接下来才能考虑必须依照符合民生之良法行为,最后是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得到有力的贯彻和推行。
  之所以要在法律价值的话语中提到民生,之所以尝试着要将民生视作法律的一个价值追求,之所以想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融入关注民生的理念追求。其中的原因就在于:目前,法律的价值体系中所涉及到的具体价值大部分都是理想的、宏观的,而民生恰恰是以现实的、微观的视角融入法律的价值理念中的。法律关注民生不仅可以使法律本身具有一种朴素的现实价值取向,而且还使法律在现实运作的过程中能够更有效的促进它所关注的民生价值理念的生成、完成和达成。作为法学研究的参与者、促成者,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学人都应当有这样的一种学科担当:在进行研究的同时,要心系天下、心系国家、心系社会、心系人民、心系民生,要把关注民生放到法学研究的整个环境中去理解和把握,要让关注民生的价值追求真正成为我们在法治之路上的一种实在的动力,法治需要民生,民生也需要法治。
  结语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多次提到加强和改善民生,民生问题的改善,法学研究对改善民生的关注,这是国家的需要、是社会的需要、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需要。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号召的层次,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需要层次,我们要关注民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关注民生,但是理论界也不能对民生问题有丝毫的“不重视的倾向”,因为只有正确的理论才能指导正确的实践。在法学理论的层次上提出应当把关注民生做为法学研究、法律实施实践中的价值追求,是在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时代所要实践的一种理性要求。法学研究关注民生不仅仅是学科发展的需要,更为可贵的是要看到这种学科发展的需要背后所隐含的是一种内在的社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只有在社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看待现时代的法学研究,才能使法学研究者真正成为当今时代发展的服务者和推动者。改善民生成为法律所关注的价值,法律在本身的价值体系要求的范围内对民生的改善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这种双向的作用和选择机制有利于民生的改善、有利于社会建设的完成、有利于和谐的法治环境的生成、有利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达成、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生活水平的根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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