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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应当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融入关注民生的理念,不仅使法律本身的价值得到有效的提升,而且使法律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更大范围的价值。如此,就使法律在社会中,就价值促进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也在无形当中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如果能够被社会公众所信仰,那么它在运行中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命力”。在法律对民生关注的逻辑关系中,社会公众由于自身的切实的民生利益得到了法律的终极关照,由此而产生了社会普遍的对法律的信仰、人们也相信法律的权威,那么这样的关系层次下所带来的法治的民生意义的效果也应当是终极的。
  民生问题是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基本问题之一,民生问题由于它所涉及到的领域特别的广泛,所以在跨入法律规范视界中时就对法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在现实中解决问题,更要在解决了问题之后,还要将对这个问题诉求上升到理念和追求的高度,这主要体现在:在法律价值体系中融入民生的理念和追求。如果上升到价值的层次,那么不仅对法律本身,还是对法律所能够促进的本身之外的价值,都是在质的规定性方面的极大提升。这样的法律民生价值理念追求,对当代中国的社会建设也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现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框架之下,民生问题的极大改善应当是一个常态。在和谐的法治环境中,民生问题的改善才能体现法治与社会本身的和谐,在法律的民生理念下改善民生状况能够更大限度的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和谐的进程。
  2、应当在法律的本体构架和运作过程中融入关注民生的要素
  在法律的本体构架中蕴含着关注民生的要素。民生问题在具体表现上也即是法律上的基本问题:权利与利益的相互冲突;社会发展的平等与公平;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职责和责任。民生问题上升到法律问题的层次可以从法律关系、从法律是协调平衡利益冲突,协调社会矛盾的手段的角度来加以说明。在具体的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会遇到的违法违规现象,对其进行纠正和惩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也是具体的法律机制下进行利益协调的问题。在法律本体的构架中明确民生问题所包含的有价值的法律因素,以及法律因素所能够促进的民生价值,是对关注民生理念的一种强化,这样就使民生理念成为制度化、法律化的现实,在这种现实的制度保障下,使符合保障民生要求的行为与不符合民生保障民生要求的行为之间的界限逐步明确,更加有利于切实地加强和改善民生。
  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潜藏着关注民生的理念。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规范,本身就是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应有内容。在整个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对关注民生的诉求是从程序正义到实质正义过渡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法律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应当在各自的工作场域中对法律的民生价值追求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高度的重视。在立法中应当贯穿着一种关注民生的理念,具体的立法工作和立法成果都要体现对民生的特别照顾;在执法方面,民生问题是这一过程的重中之重,民生问题的改善是行政部门的具体制度的安排问题,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工作机制合理协调与否的问题;具体到司法领域,关注民生要求的还是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各项利益的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切实的维护;也只有社会公众的切实的民生利益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具体到守法,以上的保障效果才能为守法提供理由和动力;只有在自觉的社会公众的守法状态中,法律监督才成为可能。总之,潜藏在法律价值观念当中的民生理念,不仅使法律的本体框架,而且使法律的整个外部运作过程都内涵了一种终极的人文关怀,这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内在动力。
  3、法律与民生互动,共同促成和谐法治状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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