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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平衡: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对话(五)

限制与平衡: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对话(五)


Limit and balance : Dialogue with power and right under the vision of law sociology science


征汉年


【关键词】Right;Power;Law sociology;Balance
【全文】
  五、对权利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冲动
  我们考察权利现象时,侧重于对权利实在性的拷问。在一个权利意识和制度缺失的社会中,我们更愿意倡导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的追求,这是权利意识形成中的一种对现实的企盼。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权利问题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与真问题。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对偶的,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但是权利与义务在社会主体之间的分配是不平等的,而且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在特定的时期还相当普遍。权利理论所要追求是权利的平等和公正,缺失平等和公正的权利,只是特权和权力。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追求“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权利平等与公正是权利理论的核心。人人在权利面前、法律面前平等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本准则。相同的人相同的对待、类似的情况类似地处理,既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又是社会主义的正义要求。“保障公民权利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价值取向”。 只有认识到人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才能奋起反对人与人之间一切的差别与不平等的制度或现象。
  作为公共权利的载体,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成员依据法律组成起来的公共联合体。一旦组成国家之后,文明社会的成员就称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根据权利,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法律属性,即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政治的独立自主。宪法规定的自由表明每一个公民除了他所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法律;公民的平等表明公民有权不承认凌驾于公民之上的“超人”;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则表明一个公民的人格,除了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因此,公共权利乃是人民“普遍联合意志”的体现。
  我们知道,不是法的概念、范畴和原理决定现实的社会关系,而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决定法的概念、范畴和原理。人们有关于权利现象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交往及其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按照这一方法,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联合体上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关系理解为全部权利现象的基础,并且从这个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权利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径,追溯其过程。按照这一方法,就能始终站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上,不是从现实出发解释权利现象的发展过程,而是从社会生活本身来说明权利现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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