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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平衡: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对话(四)

限制与平衡: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对话(四)


征汉年


【全文】
  四、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权力与权利是人们分配自然与社会资源的两种功能互补形式,但二者性质有别:权力是以社会共同体的名义单方面和强制地行使的能力,相对于主要是私人性的、范围十分有限的权利具有不可比拟的力量优势。这种非对称性可以使权力在资源的提取和分配上掌握绝对主动权而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夺。历史也的确告诫过人们,过大的、无节制扩张的权力与缺乏公共权力一样,都将给社会生活造成巨大的灾害。
  如何制约权力,保护人民权利,先进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们费尽心血力图寻找最佳的途径和方式,先后提出多种方略,较有影响的:一种是分权,即以权力制衡权力;一种是人民主权,即以权利制衡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模式对遏制权力的作用极大,但仅靠这种模式很难从根本上制约权力。由于权力最终来源于权利,“从权利本身发展的历史来看,权利最初起源是作为对抗政府权力的一种力量提出的,民众具有反抗政府的权利”。 因此,在提倡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为时代特征的今天,以权利制衡权力就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带有本源性的制约机制。这是由于:
  一是权利制衡权力的必要性。客观上,权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腐蚀性和破坏性。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的无限膨胀和不合法、不正当行使势必会导致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严重的腐败行为;同时,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机关尤其政府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处于强者地位,若对之不加限制、监督,势必会侵犯弱小者的权利;再有,在权力的相互制衡上当权者通常居于主导地位,他们对于权力制衡的态度、决心和所采取的措施会影响权力制衡的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以权利制衡权力,“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当这样一种权利结构建立起来时,法律将努力保护它,使其免受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权力是权利的高度聚合,其力量远远强于权利,但其合理性却源于权利。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民主政治的理想就是要使政治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下,政府权力总量与公民拥有的权利范围,存有反比关系,即当国家拥有的不受正式限制的无所不包的权力时,它的权力实际上是处于无限的范围之内,而相形之下,公民的权利自由则几乎丧失存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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