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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平衡: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对话(三)

  权利与权力功能背反的现象在现代任何国家都是一种不合法的现象,不过在法律上宣布为非法并不等于在事实能加以遏止。尤其突出的是权力的寻租问题。权力寻租是公共权力主动寻求和私人产权进行非法交易的特殊权利交易形式。寻租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在1980年发表的《寻求租金与寻求利润》一书中所创立的。“寻租”是指“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 即利用政府权力争夺公共产品、转移财富分配并给社会造成浪费的各种活动,它们竞相通过政府权力来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竭力改变法律规定的权利而造成了巨额社会成本。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寻租活动就是“那些涉及到钱与权交易的活动,即个人或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和政府工作人员施加影响的行为,而最为高级的寻租活动就是利用行政手段来维护既得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 权利与权力功能背反的产生有其历史与社会的原因:主要内在因素是权力具有自利性,没有制度的约束,其自利性必然扩张。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权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腐蚀性和破坏性。外在的社会环境因素是专制社会的历史积累使中国民众权力意识强烈,权利意识淡薄。人们对社会现象往往是用权力去解读。特别是对社会一些不正常现象,总认为,权力无边,拥有权力就是拥有对他人的权利,权力就是金钱。在现实中,表现为人们对官本位的追捧,而社会不正常出现的权钱交易的市场更使一些人认为,有权力就有一切。
  解决权利与权力功能的背反,就必须使权力和权利法治化。要在权力和权利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就必须把权力和权利纳入法治轨道。首先,要按照不同的法律原则来组织权力和权利,对于国家权力,应按照公法的原则来组织;对于权利,则应按私法的原则来组织。权力行使的法律原则是“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才可以为”;权利行使的法律原则是“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为”。其次,公法的核心是行政程序法,私法的核心则是契约法。权力法治化旨在防止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和专断性,为此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权力行使程序法则,以增大权力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另一方面,市场上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彼此交换以实现主体的利益,因此必须完善交换法则──契约法,以保障权利交易的安全感。再次,在公法和私法的关系中,应确立“私法自治”原则。也就是说,权力对经济生活的控制不仅应表现为通过法律程序的控制,而且这种控制是有限度的,即不能触及私法所保护的权利领域。否则,就会导致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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