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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增设拒证罪的构想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看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具有拒绝作证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受到司法机关传唤,单纯知情不举,或虽经传唤但客观上无法出庭作证,都不属于拒绝作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拒绝作证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不出庭且其证言对案件审理不起关键作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伪证罪。两罪的共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主观上都是故意。两罪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前罪主体是指诉讼活动中的证人;而后罪主体则仅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纪录人和翻译人。(2)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拒证罪多出于怕若麻烦、“明哲保身”的考虑,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均可构成;伪证罪的目的则在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帮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只能出自直接故意。(3)客观表现不同。伪证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纪录和翻译,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而拒证罪则指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拒不作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是不作为犯罪。(4)发生阶段不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而拒证罪则在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均可能发生。
  2、本罪和妨害作证罪。二罪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体都是司机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后罪为一般主体。(2)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妨害作证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3)客观方面不同。拒证罪表现为证人拒绝作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结果犯;妨害作证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3、本罪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罪容易混淆,主观上均出于故意,客观上都表现为拒绝提供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均由不作为构成。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后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完全相同,前罪表现为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拒不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行为,后罪则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仅指拒绝提供证人证言,后罪则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还包括拒绝提供能够证明间谍犯罪的有关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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