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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的重典治吏

略论中国古代的重典治吏


褚宸舸


【全文】
  中国古代惩贪立法中,重典治吏是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方法,总结其得失利弊,以古为鉴,对当前正进行的反腐介廉工作不无裨益。
  一、重典治吏的原因
  官吏贪污腐败是封建官僚社会激化阶级矛盾、触发农民起义、造成玫权更迭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将官吏对权力和金钱的贪欲遏制在可容忍的限度内,使得统治长治久安,是每个封建王朝初期立法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清明吏治,各朝都制定施行了一些防贪倡廉的制度和措施,诸如对官吏进行选任、考课、监察、奖惩以及道德教育,取得了一定的功效。明代《从政录》曾概括了清官的三种类型“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然而儒家倡导的尽善尽美的道德标准和腐败产生的巨大财富的诱惑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反差。“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视”,[1]常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说仅靠道德觉悟解决官吏贪污受贿总是不现实的。只有出礼入法“宣律以顽绳”了。除此之外,探讨重典治吏的深层原因,还应从政治与经济两方面入手。
  1、重典治吏的政治原因
  首先,官吏是皇帝统治的人格化工具,是介于君与民之间的重要一环。皇帝通过庞大的官僚机器实施统治,因而国家及皇帝的治理便首先是对官吏的治理,其次才是对民众的治理,可以说,治民的先决因素是治吏,因而古人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政治信条。由此看来官吏责任重大,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状况。其次,中国古代地方上行政与司法合一,官吏司法权与执法权集于一身。官吏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应当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他的枉法对法律危害更大,白居易对此深有感触“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2]可谓一针见血。总之,重典治吏利用“官”与“民”的矛盾巧妙的掩盖了农民阶级和封建政权的矛盾。统治者“所畏者天,所惧者民,而天怨人怒,未有不危亡者”[3],通过对官吏严格管理、重典惩治,借以缓和农民的不满与反抗,确保了政权的安定。
  2、重典治吏的经济原因
  贪污受贿,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物。基于此,有学者认为贪污受贿是古代社会的特殊的再分配方式。[4]而这种“再分配”必须受统治者的控制。这是因为,中国封建官僚从建立伊始就有着官、商、高利贷者及大地主“四位一体”的特点。[5]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了官吏种种经济上的特权和地位,而它反过来又驱使一些官吏谋求更高的政治地位甚至篡权夺位,“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6],历代统治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宽纵优待官吏的同时,又要用重典防止过多的资财流入官吏个人的腰包,实际上是防止官吏在与民争利基础上与君争权,维护统治者的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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