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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查证

  交易成本说认为以等于或低于房屋成本的价格购买房屋的,属于“明显低于”。这意味着把“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替换为“等于或低于成本的价格”,虚置了“明显”标准,将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部分剔除在刑事归责之外。而此段模糊价位正是处于需要适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司法判断的地带。
  笔者认为,反贪部门查办低价买房受贿案件,应着重查询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价格记录,有针对性地分离出超越房地产销售备案价格偏离幅度的“内部优惠价格”,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均值。市场价格与内部优惠均价之间的交易价格,属于低于市场的价格,但不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能以受贿论处;低于开发商内部优惠加权平均价,符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要求的,应以受贿论处。以内部优惠加权平均价为标准核实“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不仅能够在查案阶段准确筛选最具受贿性质的低价买房交易,而且有利于合理控制打击面,防止将所有以“内部优惠价格”购买房屋的行为人纳入追究受贿罪刑事责任的范畴。
  二、赌博型受贿的查证困境
  国家工作人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在行为方式上与直接收取财物基本上没有形式差别,但因出现在赌博场合,借助于赌博的输赢规避了直接收受财物的嫌疑,不仅难以获取有效证据,在定性上也存在较多争议。《意见》五条着重从查证方向和认定思路角度,通过几种参考因素综合判断赌博受贿与一般的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但《意见》出台后近半年的司法实践反映出第五条列出的参考因素有的较模糊,难以贯彻执行。如:1尽管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因素是赌博受贿案件中查证要点,但究竟是什么背景和场合才符合受贿罪的语境?2赌博时间长短、次数多少等量化指标如何具体控制?3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固然属于赌博受贿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但具体标准是什么?4输赢钱物的金额大小如何判断?
  赌博受贿司法解释的困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刑事司法解释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的局限性。证据形式变化不定、查证方向随机应变、证据规则相对流动性的特点均是司法解释静止化的条文难以有效应对的棘手问题。故笔者认为,刑事司法解释不应当过多、过深地牵扯证据问题。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实哪些证据、如何使用证据规则并非司法解释的范畴,应当将这部分操作空间留待侦查部门自行酌处。替代性的指导方案可以是就诸如赌博受贿等疑难刑事案件的证据问题构建体系化的“检察机关案例运用制度”和“审判机关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精品案例引导反贪部门办理查证难、质证难、认证难的“三难”受贿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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