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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宜用于商业宣传

  现实果然如此吗?如果你留意一下周围各式各样、铺天盖地的商业宣传就不难得出答案,驰名商标现在已经成为每个品牌经营者孜孜以求的目标,许多企业不惜代价,想方设法去取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急骤跃升,增幅惊人。据了解,2001年到2003年间,我国司法认驰案仅10件,2004年25件,2005年激增到67件,而2006年跃升到94件。在他们眼里,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就如是有了护身符,成为金刚不破之躯,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知名度可以越来越好,市场可以越来越强,品牌的保护力度可以越来越大。驰名商标在我国已经广泛地被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
  一些地方政府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将本地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当作政绩工程来抓,对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高额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予以照顾。在2007年底,各地相继报道政府重奖驰名商标企业的新闻:广东省政府近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每项(件)100万元的奖励,沈阳市政府给予某乳制品公司500万元重奖,山西省政府对9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均给予百万元重奖。
  可见,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已经走进了异化的怪圈,将具有明确时效性的个案认定异化为“全国通用,长期有效”并广而告之的商业宣传。这种做法脱离了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既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不利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禁止商业宣传驰名商标,让市场回归理性
  如前所述,现实中的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往往更看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的广告宣传价值,其最终目的是排挤其他同类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回报。这种做法不仅是对驰名商标立法本意的异化,还会造成经营者竞争地位的不平等,加剧不正当竞争。
  首先,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不能因为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就以为可以一劳永逸地占据市场制高点而将其束之高阁,卓越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才是驰名商标内在的本质要求。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对驰名商标的虚假和夸大宣传,比如在宣传驰名商标时,有些企业并不标明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笼统的标明“某某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得一“品”认驰、鸡犬升天的怪想象屡见不鲜。还有的宣传的驰名商标早已过了有效期限。这种不择手段的商业宣传模式不仅加剧了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还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必须坚决铲除。
  再次,过于强调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使得某些地方政府沦为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帮凶,地方政府为驰名商标企业提供巨额奖金和税收优惠,无异于利用自己的公信力为企业做广告,容易人为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违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如果任由企业间的市场竞争演变成利用公权力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必然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利用公权力不正当地抢占市场、打击竞争对手,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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