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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宜用于商业宣传

  二、驰名商标是事实认定,而不是荣誉称号
  (一)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体系及基本原则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
  所谓“被动保护”,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认定机关主动进行认定工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45条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都贯彻了这一原则,要求由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必须“事出有因”,即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在无缘无故的情况下则不能提起认定申请。
  所谓“个案认定”,也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因此,当事人提起认定申请,必须“事出有因”,形成适当的法律诉求,从而引起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诉讼或者商标使用管理等案件。其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延续性。
  (二)驰名商标是事实认定,而不是荣誉称号
  基于对驰名商标认定体系和基本原则的把握,我们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具有鲜明的程序功能,这是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解决商标纠纷案件的一个阶段或者步骤而已。判断他人是否侵犯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首先就得判断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无论是在商标民事诉讼还是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或者是在商标使用管理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而是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侵权、异议、争议是否成立的判决、裁定等结论的依据之一。驰名商标的程序功能也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籍以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之一种。可见,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驰名商标是一种客观存在,驰名商标之所以为驰名商标,因为它本身被赋予了质优、服务可靠、值得信赖等普通商标所不能即刻反映的深度信息,是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的品牌,并不是政府机关授予的什么称号、荣誉。正如有学者解释,“驰名商标”只对某个案件而言被认为是驰名商标,抛开此案以外,这个称号并没有意义。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还需要重新认定,对此案是,对彼案不是,此时是,彼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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