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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毒品犯罪的未遂标准

  四、结语
  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和我们对毒品犯罪既遂标准的讨论一样,我们的观点是全新的,我们的感受是不踏实的。我们曾经提出过“持有既遂”和“合意未遂”的概念,当时我们认为也许这个概念的提出没有必要的,但是我们把毒品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两篇文章写出来之后,在自己脑海里却深深地记住了“持有既遂”“合意未遂”的概念。本文等于是对这些概念的又一次强化。不管读者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我们的态度是认真,我们从毒品审判的实践中碰到了问题,我们认真地对待了这些问题,然后认真地进行了思考。基于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真和这些概念的认真,我们希望“持有既遂”“合意未遂”的概念可以得到读者的认真批评或者是认真支持。
  
【注释】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功胜 伍玉联《常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 
   引用张明楷先生《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的文字来说,“未遂犯既不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也非仅用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便可说明,而是直接与刑法的基本观念相联系,甚至牵涉到刑事政策、法哲学的有关问题。因此,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主观主度刑法理论的对立,在未遂犯论方面表现得淋漓尽致。本书研究日本刑法中的未遂犯,包括日本刑事法律中的未遂犯规定,刑法理论围绕未遂犯的争论以及审判实践上对未遂犯的认定。这里的未遂犯是指广义的未遂犯,即包括了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此外,预备犯、阴谋犯、不能犯都是应当与未遂犯相区别的现象,故也在本书的研究范围之内。”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未遂犯是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中的一个多么复杂的问题,绝对不是本文这么简单的论说就能讲清楚的。由于本文论述的重点在于毒品犯罪的未遂的讨论,而不在于未遂的讨论,为了照顾本文文字上和结构上的安排,本文对未遂的界定就采取文中这种简单的叙说。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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