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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毒品犯罪的未遂标准

  甲为了贩卖毒品,向其妻子索要1万元,准备去找丙购买毒品,因妻子举报而归案;乙为了贩卖毒品,先和丙联系好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再向妻子索要1万元用来购买毒品,因妻子举报而归案。甲的行为对社会的公共健康仅具有潜在危害,甲的行为就是犯罪预备行为;而乙的行为却不同,因为犯罪合意已经达成,毒品流向社会的闸门被其打开了,因丙为了和乙进行毒品交易,就会着手准备毒品,即使因乙归案交易不能完成,基于毒品的特点,丙完全可能将已准备好的毒品或者是联系好的毒品再卖给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使毒品流向社会,因此乙的行为就是犯罪未遂。
  在上述案例中,“乙为了贩卖毒品,先和丙联系好”就是和丙达成了犯罪合意,而甲的行为则还处于合意达成之前的阶段,这就是毒品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
  三、几点相关的的解释
  1、选择性罪名设置对既遂与未遂认定的影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若行为人针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只要其中一种行为符合既遂标准,则全案应按既遂来认定。若行为人针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则应分别认定。如行为人走私一批海洛因是未遂,贩卖另一批海洛因是既遂,虽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但应明确行为人走私毒品行为是未遂。
  2、非典型毒品犯罪的具体分析。还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本文讨论的是常见的毒品犯罪形式,有的时候的毒品犯罪是不存在本文所谓的犯罪合意的,也就不存在合意达成不达成的说法,这就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制造毒品犯罪而言,用非毒品制造毒品的行为就不存在合意的问题,这种行为和用毒品制造毒品的行为不太一样,这种行为没有相对应的上家,没有必然的上游环节,没有网络性和关联性,不存在对应的提供毒品的另一方,因此,这种行为是当行为人开始着手实施制造毒品时,其行为才开始对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具有了现实侵害危险,开始制造毒品的行为才算是制造毒品的实行行为。再比如,贩卖自己家里遗留下来的毒品也不存在上家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合意的问题,因此这个时候的实行行为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3、未遂对于量刑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我们讨论犯罪都是为了量刑,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形态进行规定也主要是为了在量刑上考虑起来有明文依据,因此我们讨论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也需要吧目光集中到量刑方面来。刑法二十二条 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预备犯罪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免除处罚和给与处罚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就个人而言,涉及到人身和财产的剥夺与否,就刑法理念而言,涉及到刑法的人道主义的贯彻,涉及到刑法的谦抑性的贯彻等等。因此我们在进行毒品犯罪的刑事审判的时候,要认真地分析是属于毒品犯罪的未遂还是预备,在认识清楚之后,对刑法的量刑规则进行仔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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