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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等学校评定教师职称的法律性质——兼论教师与学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析高等学校评定教师职称的法律性质——兼论教师与学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邢增丰


【全文】
  引言:
  教师与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的主体,教师是管理者,是知识的传受者,其承担着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职责。由于教师在社会中地位的重要性,决定着我国现行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是一种全社会应该尊重与重视的职业;教师享有与公务员同样的待遇。那么,教师与学校、学生之间形成着怎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一、教师职业资格的认定,既是行政确认行为,又是行政许可行为
  教师职业资格认定是指行政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意图从事教育事业的自然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思想道德等方面的考核认定。由此可见,我国对教师职业资格具有严格的要求。一般而言,要成为一名教师,必须要经过两个阶段的行政程序。
  (一)资格考试前的确认——国家前置性确认
  与其他的行政确认不同,教师资格的行政确认行为发生在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颁发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前。按照我国《教师法》规定,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应有相应的学历、户籍、身份等要求。这就意味着一名考生要想参加教师职业资格考试,必须要提交相应的个人资料。例如,身份证、户籍本,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相应的复印件等资料。这种情形类似于高考考试。考生只有提交报考程序所要求的资料,才有可能参加教师职业资格考试。之所以是可能,这是因为,个人提交的资料还要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形式审查,经过确认无瑕疵的,才给予核准,才能颁发准考证。此时,考生才能有资格参加教师职业资格考试。因此,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考生所提交的材料确认,并且颁发准考证行为,属于前置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二)颁发资格证书确认许可阶段——国家实质性确认许可
  教师职业资格的认定,是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设置教师职业资格考试,凡是经过合格考试后,由教育行政机关颁发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成为一位真正的教师。这一点类似于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等职业考试,其都是对考生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的考核与认定。因此,通过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是一名教师从事教师行业的必经行政程序之一。另外,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采取以概然性,列举的方式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职业,需要确认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置行政许可行为。这样看来,经过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这种行为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则是相一致的,是合法行为。任何人,没有经过教师资格考试,并没有拿到由行政教育机关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教师职业,很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是禁止性的行政法律行为,只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才能解除此禁止性行为。换言之,未经解除,而擅自为之,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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