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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僵尸因素是构成人治堡垒的基本元素,儒家思想中腐朽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国人特定的思维定势在幕后支配着不法势力的言行,是真正的黑手。 儒家伦理可以解释当前令人困惑的法治困境。
  四、桔逾淮为枳:儒家伦理对法治精神的消解
  有人把道德滑坡、法律松驰的现象归结为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认为是市场经济毁灭了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伦理侵蚀了重义轻利的传统美德。还有人认为是制定的法律“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接受……结果是国家制定法的普遍无效和无力”。 有人进而否认民主与法治的普世性,认为文化差异使得诸如民主、人权、法治之类的“西方观念”在东亚不适用, 认为存在民主与法治之外的另一种现代化。就像东亚儒教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样,有人提出中国要搞“伦理型市场经济”,追本溯源,这实质就是儒家的“德治”、“礼治”在现代的翻版。
  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并不必然导致人们不讲纲纪伦常,不讲信用,不守规则。事实上,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民的契约意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信用程度远远高于我们这个有几千年传统的道德礼仪之邦。市场道德滑坡、社会信用低落、法律松驰的法治困境不是市场经济的副作用,而是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症状,是儒家伦理对法治精神的消解和化约,是人治文化、儒家伦理蜕变前的阵痛。梁治平在他和贺卫方主编的宪政译丛的总序中开篇即指出:“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正如植被的成活有赖于土壤的质素,传统文化之于中国法治化,犹如土壤之于它的迁移植物。而我国公民之质素,民众之信仰,我们传统的行为模式、风俗、习惯及伦理观念中缺乏对法律的敬意,和法治的内在精神格格不入。法治建设在此文化基础上进行,必然发生错乱与迷失,变形和走向,逾淮成枳。苏力先生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他论证说:“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因此,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 可是,苏力先生似乎忘了,渊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西方传统文化及西方人传统的行为模式、习惯、惯例中是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精神的,这也正是西方法治得以确立的人文根基。我们似乎无法跨越“现代化建设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有用的精华”这一逻辑上无法挑剔的历史命题,可是在活生生的现实中我们无法找到传统、习惯对法治建设有辅助促进作用的活体标本,本土资源中挖掘不出能冶炼出法治精神的矿石。现实中,我们只看到儒家伦理无时不阻滞着法治精神的生长,吞噬公平与正义。这一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在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亦有反映,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苏力先生论证法治的本土资源似乎无法找到恰当的实证材料,结果冒险用了“宗法关系”这一顶不名誉,极易授人以柄,又很难自圆其说的传统习俗来证明本土资源的现代价值。结果遭到了强烈的批评。 苏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中肯定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而在《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关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一文中又认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实质非理性”文化,缺乏“形式理性”,十分赞赏马克斯•韦伯的东西法律文化观,对传统文化持否定性观点。苏一方而强调要重视传统、习惯、惯例;另一方面又说借助本土资源并不是要恢复过去的做法,“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要逐步建立起一种‘传统’,使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都能逐渐接受或习惯市场经济的运作”,这似乎已背离了苏力先生尊重本土资源的主题了,而是要改良旧文化、旧伦理,形成蕴含法治精神的新文化、新伦理。而这正是本文的主题所在。
  儒家伦理中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和合思想和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契约等法治精神是根本冲突的,正是它们作祟,消解了法律的慑制力。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轻视,不尊重,是儒家伦理中各种迂腐观念合作的结果,它们像啮合紧密的机器,成为一个超稳定的完整体系,强有力地运作着。但为了论证的逻辑与结构,本文不得不使用机械的分解、解剖方法,将其一一肢解开来。
  (一)等级伦理
  儒家伦理对法治的首要障碍是深入国人骨髓的等级观念。
  等级观念是儒家伦理之首要表征。它服务于也产生于封建专制政治。三纲五常是儒家伦理的基本骨架,而“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 三纲五常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乃教人忠君、孝父、从夫。无论政治伦理,都不外这种重阶级尊卑三纲主义”。 儒家是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以礼入法”、“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仍然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爱亲人要有亲疏之分,尊贤人要有等级之别。儒家反对兼爱、博爱、平等之爱,孟子认为“墨氏兼爱,是无父也”,要求“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要求臣子尽片面的忠、孝绝对义务。即使像诸葛亮这样绝对聪明之人也摆脱不了这种迂腐的等级伦理,忠心事奉傻子阿斗。曾国藩这样的近“圣”之人在明察慈禧的昏淫之后,仍然摆脱不了愚忠思想束缚,弃正义不顾,从为腐朽的清朝政府卖命中求得人生的满足。 在等级伦理之下,个人(臣民)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的服从,社会分成命令和服从二个等级,这和追求平等、自由、理性的法治精神是完全相左的。故黑格尔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
  等级观念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早在“五四”时期,已被无情地鞭挞。后来因救亡压倒启蒙,“文革”极度膨胀的个人崇拜,在长期的行政计划经济体制下,“五四”文化启蒙任务被长期搁置,等级伦理不仅未从我们的文化母体被清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反而成了国人脑子里的固瘤,仍时刻笼罩着我们的心灵。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中国的公共社会“由命令服从两种关系结构而成,命令的人权力无上,不容有公认规则来束缚他;服从的人只随时等着命令出来就去照办,也用不着公认规则”, 学界有人称此为权力本位。在该社会结构中,人的个体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匮乏,不能形成追求正义、公平、权利与自由的行为模式。不难推出:这种把人分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逻辑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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