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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由此,还可派生出另一起诉讼:即本案原告可以起诉环保局,诉其违法批准环境评价报告。如果环境评价报告无法得到批准,这才是——致命一击。毕竟,原告真正的“敌人”是第三人,而不是被告或其他行政机关。
  九、“第七人”:城乡建设委员会。
  其发出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就更不可能成为被告行为的借口了。两者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理,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与本案无关。
  常理:应该先规划,后建设,而不是相反。
  十、原告提供的证据:实在乏力。
  1、动物实验室对周围居民环境有影响,含糊其词。这一影响达到何种程度?
  2、发生过冲突(当然是由于环境影响),就更与本案无关了。
  本案原告即使缺失这些证据,也根本不会影响审理结果。
  相反,动物实验室与原告住宅楼的距离,倒是关键证据。
  十一、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后果?
  原行为被撤销之后,在重做的过程中,必将遵循正当程序。新行为对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可能与原行为对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一样!正所谓:换汤不换药。相对人从重做的行为中不能得到任何好处。仅以程序违法为由的诉讼成为——鸡肋。
  结合本案,被告的行为有两处违法:1、程序违法。未能遵循“先环评、后规划”的程序。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被告的辩白是苍白无力的。但此一瑕疵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事后也证实,第三人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已经环保机关审批通过。程序瑕疵可以“轻松”修复。
  2、实体违法。动物实验室与原告住宅之间的距离,未达到规定的距离要求。这是一座难以逾越的“高山”。因为很难让楼房搬家。实体违法无法修复。况且,《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的国家标准在本案终审前也早已实施,不啻雪上加霜。因此,新的、合法的、动物实验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很难做出。没有许可证,动物实验室就会面临违法建筑的危险。
  强制拆除该建筑物的可能性不大,更改该建筑物的用途应该是合理又合法的办法。
  开个玩笑:我愿与读者诸君打个赌,该建筑物不仅原地未动,而且其用途还是——动物实验室。果真如此,原告们的所有努力皆——付之东流。更可怕的是,生效的司法判决——形同白条。冤死的被告,可就是假死了。行政诉讼也就不是什么新体制了,只不过就是附着在旧体制脖颈上的一条红丝带罢了。
  但愿,打赌是我输了!但是思维惯性告诉我:我会赢。那就希望思维惯性——出现拐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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