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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解决之道:1、辛苦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大海捞针,穷尽检索。谁让咱吃的就是这碗饭呢。而本案中的被告,显然“学艺不精”,“功夫粗糙”。2、完善立法,使规划立法相对统一、集中。
  五、冤死的被告
  无疑,被告是制度的牺牲品。在旧体制之下,官官相护,官官相用,互利互惠,互通有无。卫生部的下级单位(本案第三人)要建动物实验室,卫生部又明确同意,被告自然心领神会(“该项目比较特殊,被告在审批前期做了大量工作。”真可谓是“默默奉献”)。在审批时:差不多就行了,无需斤斤计较。
  没想到遇上了具有现代维权意识的原告们。特别是有外来引进的行政诉讼制度作支撑。在新体制之下,被告的旧思路、旧行为,栽了跟头。也许,被告根本就没有把新体制放在眼里,那不过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现实中,还是要按照老规矩来办。难不成,法院还能判我败诉?退一万步,即使输了官司,也是为朋友两肋插刀,死的壮烈、死得其所、死而无憾。至少还保有自己在官场中的“英名”,不会被官场所放逐、所抛弃。行政机关不畏输官司,奈何以输官司惧之?
  案件当事双方没有按照同一规则出牌。
  六、“第四人”(并非法律术语,下同):项目主管部门(即卫生部)。
  必须明确其事务管辖权,其审批结论的效力范围。被告多次拿卫生部作“挡箭牌”,其潜台词是:卫生部还能错吗?卫生部的确审批了,但审批的是什么?审批的结论能否成为被告抗辩的理由?被告有意含混不同行政机关的事务管辖权,以不相关的审批来“偷换”必要的审批。
  卫生部也许是无辜的,但其审批行为多多少少影响了被告(客观上起到了间接授意的效果)。但愿卫生部没有成为违法行政的同谋。
  七、“第五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局)。
  堪称“马拉松式”审批。从申请(2000年12月7日)到审批(2002年2月21日),历时近一年零三个月。没有人能说环保局——不作为,但如此作为,连黄花儿菜都凉了。由于缺乏对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控制,审批时间居然可以无限期拖延。申请人无合理预期可言,只能听“天”由命。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不当延迟即构成不作为。但申请人尚需仰审批人鼻息,怎敢“造次”。申请人放弃了只专属于自己的诉权(针对不作为),别人又能奈其何?
  恶人都是怂人给惯出来的。
  八、“第六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
  因与被评价建设项目所有人本是同根生——“血肉相连”(共同隶属于同一个上级单位),明显违背评价者应保持中立地位原则(“自己”说好不是真的好,别人说好才是真的好)。其评价结论当属无效。但是,我国目前并无关于评价机制正当程序的法律规制,一片法律的荒漠。评价人心安理得,对评价进行审批的行政机关也——置若罔闻。老虎(不公正的评价结论)出笼——是要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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