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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左氏评析《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一、司法管辖
  本案是一起原告人数众多,但影响一般(何为影响一般、何谓影响重大?其实也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根本就是一笔糊涂账)的集团诉讼,所以由基层法院初审管辖。
  案件的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管辖法院即为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种法定例外: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排斥一般地域管辖。本案诉争的焦点是动物实验室(显然是建筑物,而建筑物显然是不动产)的规划许可的合法性问题,不知是否应适用专属管辖?从而由动物实验室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
  二、间接相对人
  本案原告显然不是规划许可行为的直接相对人。能否提起本案行政诉讼?那就要看他们与规划许可行为的牵连关系了。
  原告与本案第三人的动物实验室相邻而居。这一点至关重要。原告的居住权益(因拥有、居住房屋而形成的权利)必然会受到相邻的建筑物的影响,利害关系客观存在。利害关系可以导出诉权。
  三、被告的职权:各管一段,还是掌控全局?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各就各位、各司其职,管辖事务范围较为单一。而城市规划许可则需通盘考虑、兼顾各方。
  被告的观点:除了审批规划之外,我什么也不管。而且被告审批规划,也仅限于执行《城市规划法》。如果城市规划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领域的话,倒也勉强说得过去。而城市规划恰恰涉及方方面面、既有与期待、近期与长期利益的纠缠,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必然会导致顾此而失彼。这原本应是该领域的常识,无需他人多嘴。而被告在答辩以及上诉过程中的表述,实在是在专业领域有失水准。
  四、有多少法应由规划部门来执?
  这是现实的难题。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关于规划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可谓“天女散花”,遍地都是。这也给准确执法带来了客观上的难度。在本案中,除了《城市规划法》,被告至少还要兼顾《环境保护法》和《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当然,《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其约束的对象除了相对人之外,是否也包括行使法定职权的规划部门?也就是:一个行政部门能否给另一个行政部门(不相隶属)授予职权或设定义务?这是一个颇耐人寻味的问题,被现有理论回避了。还有待新的理论来回答。愚以为:当然不可以。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均来自于法律,而不是自己或自己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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