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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财产说之主张

  按照我国通说所持的所有权说,由于违禁品的持有人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本应得出有罪的结论,但考虑到有处罚的必要性,又不得不承认构成犯罪,理由是,“因为毒品是违禁品,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不能认为谁都可以任意占有,更不能以盗窃等手段占有。根据法律规定,违禁品应当没收,归国家所有。因而盗窃毒品的行为侵犯的不是毒品持有人的所有权,而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所有权,因而可以构成盗窃罪。” 但是,毒品作为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然该法律还没有生效,根据以前的相关法律也应如此)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国家在没收之前对毒品并不享有所有权,认为窃贼侵犯了国家的毒品所有权甚为牵强。果真如此的话,则买卖毒品、淫秽物品的人在买卖国有资产,持有毒品、淫秽物品的人在持有国有资产,吸毒的人在吞噬国有资产。这太奇怪了!因此,夺取违禁品的行为之所以构成财产罪,是因为行为人对于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值得刑法予以保护的占有,侵害这种占有的,对于持有人而言也存在经济上的损害,当然应构成犯罪。
  (三)不法原因给付论
  1、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
  行为人贩卖假毒品获取钱财的,贩卖假的堕胎药敛取钱财的,谎称为别人除掉仇人而诈取杀人酬金的,谎称能替人行贿而骗取行贿款的,妓女卖淫后嫖客采用欺骗手段骗免嫖宿费的,等等,这些都是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的问题。在德国的典型案例是堕胎药案件和骗免嫖宿费案件。关于前者,如前所述,德国最初根据法律的财产说做出了无罪的判决,后来转向经济的财产说,做出了有罪的判决。骗免嫖宿费的案件,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最初根据法律的财产说的立场否定诈骗罪的成立,后来法院立场从法律的财产说转变为经济的财产说以后,认定成立诈骗罪。
  在日本,民法第708条规定:“因不法原因予以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但是,如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的,则不在此限。”因此,日本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刑法评价上,始终围绕着该条规定展开。日本在判例上,自大审院以来,一直肯定诈骗罪的成立。 例如,谎称用于伪造通货而诈取金钱的事案,判决认为,尽管因为是基于不法原因交付,使得交付人在民法上不能请求返还,但既然是使用欺诈的方法欺骗他人致使交付财物,就应肯定诈骗罪的成立。 又如,关于诈取统制物质的事案,判决认为,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对他人的财产权的侵害,但并不单单是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以违法的手段实施的行为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危险,尽管被害人因为违反经济统制法规,而不具有民法上的返还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既然也属于采取欺骗手段对他人财物的支配权的侵害,就应肯定诈骗罪的成立。 从判例来看,显然是从维护法秩序的立场出发,重点考察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故即使是因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民法保护的财产,刑法上也能肯定诈骗罪的成立。关于卖淫的事案,肯定诈骗罪成立的判决认为,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并不仅仅在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也可以根据违法的手段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构成犯罪。 否定的判例认为,由于卖淫行为本身有违公序良俗,则合同归于无效,民法上并不负担所谓的债务,故不构成诈骗罪。
  学说上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的问题,分为给付在先和给付在后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前者如谎称替人杀人而骗取酬金,或者谎称能买到毒品而收取预付款,后者如嫖娼结束后嫖客骗免嫖宿费的,或者职业杀手完成杀人任务后,委托人骗免事先许诺的酬金的。关于前者,肯定说认为,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方就不会交付财物; 所交付的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在交付之前并不存在不法性,因此,欺诈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适法的财产状态; 因为是行为人制造了不法原因,所以不法原因只存在受益人一方,适用民法第708条但书的规定,可认为被害人存在返还请求权,认定构成诈骗罪。 否定说认为,既然根据民法第708条的规定,在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况下,不能承认返还请求权,就不能认定存在财产上的损害,故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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