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1、正如伯尔曼所说,“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2、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8页 3、判决认为,纽约时报的文字虽然有小的差错,但是沙利文属于公众官员,他在公务活动中受到批评时,批评者的言论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此案开始,任何公众官员提起诽谤控诉须承担诽谤言辞的发表出于“实际上的恶意”的举证责任,即被告明知内容失实却故意发表,或者(媒体)不顾作者弄清事实再发表的要求,肆意发表。参见前引⒄,宋克明书,第26-27页 4、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转引自贺卫方:《论司法的非行政化和非官僚化》,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5、宋克明:《英美新闻法制与管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 6、冷静:《公开化的功能》,载《南方周末》1999年4月16日2版 7、参见Eberhard Foth:《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第26页 8、《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8页 9、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0、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越来越倾向于“找媒体”而非“找法院”。据“焦点访谈”观众来信抽样统计,1996-1997年反映党政机关及官员腐败、执法机关徇私枉法的分别占总来信量的6.2%和9.4%,到1998年这个数字分别上升为8.4 %和16.8% 。从上升的数字中可以看出,在某些案件的解决方面老百姓更信任媒体。(参见敬一丹:《声音——一个电视人与观众的对话》,华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378页)另外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法院、检察院报告投反对或弃权票几近半数,反映了人民对司法工作不满的情绪 11、邢五一:《江平说,中国需要一部改革开放的新闻法》,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3期 12、《列宁全集》,第4卷,第356页 13、参见《工人日报》1998年7月12日星期刊;对此案的法理分析可参见郭道晖:《实行司法独立与遏止司法腐败》,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14、殷新生因工作曾得罪检察院,1990年殷在协助检察院调查办案过程中被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逮捕,1993年检察院做出免于起诉决定,殷拒绝接受。此案仍在调查中。殷新生于1998年起诉郑州市检察院干部董正平和《河南法制报》侵犯名誉权。 参见《深圳商报》1998年11月19日,第9版 15、此案被曝光主要是因为被告律师王海容庭审后遭法官殴打。参见《中国律师》1998年第11期 16、孙杰:《“焦点访谈”的实践与舆论监督的策略》,载《中国记者》1999年第1期 17、参见前引⑤,贺卫方文 18、贾宇教授在1998年9月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的一次讲座上提到的“陕西咸阳市工商局干部尚美芸涉嫌敲诈勒索咸阳步长公司案”就是因为焦点访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重要媒体的介入成为“典型的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的案件”,司法机关在此案中处于很尴尬的角色。 19、参见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20、参见前引⒃,龙宗智等文 21、参见前引⒀,孙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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