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 舆论监督司法之所以被全国上下所认可, 与社会现实状况有关。从决策层来看,新闻媒介可以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通过曝光,将司法界的深层次体制问题反映出来,让人们看到决策层是在面对而不是回避矛盾(尽管这些矛盾很难一时解决)。把这些问题放到社会上讨论,也使民众不满的情绪得到宣泄和缓解,从而使决策层直接压力减少。舆论监督受到了国家上层领导人的重视。朱镕基总理给“焦点访谈”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并指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舆论监督,广大新闻工作者更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用事实说话,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使舆论监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这段话被视为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被许多媒体转载。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充分的舆论监督可以为现有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社会心理准备,有助于健康价值的弘扬、冤情的疏导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个人方面,近年来公民人权民主意识增强与觉醒,广大公民通过舆论监督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
宪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舆论监督尤其对防止司法腐败有重要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惩罚的警戒作用绝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 从现实情况来看媒体对有些涉及权力部门或地方豪强的各案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这也是司法制度自身对司法程序公开性的内在要求,这样可以避免司法者的黑箱操作,获得一个双方当事人都心悦诚服的方案 。但随着舆论监督的广度与深度的发展,司法界与新闻界的对抗也频频发生。1996年发生的深圳福田区法院向其上级法院状告《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侵害其“名誉权”案 、被称之为建国以来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打击迫害记者事件的《郑州晚报》记者殷新生一案 、吉林白山市中院助审员宵文良诉吉林《协商新报》名誉侵权案 、《南方周末》则因报道“刘秋海事件”得罪北海市公安局,并成为系列侵犯名誉权案的被告。
在当代司法界与新闻界的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下,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司法界与新闻界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是下面主要探讨的问题。
二 舆论监督司法的界限
但是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独立,造成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对立,造成传媒审讯而非法院审讯。这个界限如何掌握,参考国外的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践,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1 对媒体采访报道方式的限制。
舆论监督报道又称调查性新闻或深度报道,绝大多数是揭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记者在对结果的事实发生疑问的前提下参与一个事件的调查过程,重新寻找事实,因此必不可少带有主观性。现实中很多记者都乐于把自己看成“弱势群体”的代表或采取一种“主题先行”“观点前置”的作法直接诱导被访者。甚至“焦点访谈”的制片人也承认“即使是‘焦点访谈’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在早期的节目中。有时观众会觉得记者的采访方式像是检察官公诉嫌疑犯,调查方式像是警察破案。记者这种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举止令人非常不舒服”因此他提出“记者不要充当法官、裁判员,不要急于以记者的角色作评断、下结论”“不能以记者‘认为’来代替事实”“一条基本的原则:用事实说话;一个恰当的角色:第三者;一种善意的态度:关注报道的结果” 。
知之非艰,行之惟艰,“焦点访谈”在诸如四川夹江打假案中所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有学者认为,直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这样既无从使案件获得公正的解决又使得正当程序观念愈发稀薄 。相反在一些涉及道德领域或行政领域的问题上,由于媒体的介入成为法律甚至刑事法律问题的也不在少数。 因此必须禁止媒体对司法的任意性介入,因为争议事件的解决需要合格的法官与适当的程序,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充任法官或直接间接的对司法官员或官署施加某种压力,难免造成程序的扭曲以及实际裁决者的不适格,从而导致理性化司法过程的流产。 在新闻行业自律规则中,评论性的报道通常只在生效裁判做出以后才能面世,为的就是防止产生不公正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