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褚宸舸
【全文】
[按语]本文系笔者在1999年6月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毕业时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法理教研室杨玉梅副教授。后部分发表于《经济观察》(内刊,西安市政府研究室主办)1999年11期,《山西审判》(内刊,山西高院主办)2000年第一期。经过修改后部分内容以《论媒体与司法》为题正式发表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2003年1月获西安市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其中部分内容有人在《法制日报》(又说《人民法院报》)上见到,但至今未收到样报及稿费。本文后以多种电子版本在网上流传,这里是最原始的版本。
现实中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复杂和微妙的,对新闻界与司法界而言,他们互相扮演着“朋友”与“敌人“的双重角色。在当代中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进一步趋于明显和频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推动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合力;如何合理的对舆论监督司法进行限制,寻求两者的平衡;如何确定司法保护舆论监督的原则,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是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 中外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在现代西方社会,司法独立是一项
宪法性规范, 已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这一原则的发生背景与运作环境与西方社会的特定结构和法治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 市民社会的兴起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了具有独立价值追求的司法阶层的崛起和独立司法制度的形成。但司法独立与监督司法并不矛盾,“由于人类的天生弱点,赋有过大权力的某个固定集团都会沾染傲慢、骄傲和专制的作风” 因此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如果不对司法权设订必要的监督机制,即使伤害不了与其分立抗衡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也会伤及市民社会中公民和社会的权利。广大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自己的意愿及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及社会生活各方面进行广泛的监督。“以舆论监督权力”成为现代市民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和高擎的一面民主旗帜,舆论监督渐成强音。只有言论自由才能形成反映民意的舆论,社会舆论以媒体作为载体形成新闻舆论,新闻舆论反过来又引导社会舆论,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人称之为“第四种权力”的社会力量。
言论自由作为舆论监督的前提,被认为是基本人权之一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说“思想与意见的自由交换,为人类最宝贵的权利。因次,每一个公民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 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情愿的权利”。对言论自由的重视还体现在司法保护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上诉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的判决在判定新闻自由和保护名誉权之间划定界限。判决认为,在市民社会中,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是较之名誉权、隐私权更应受到保护的权利,这体现在言论自由是
宪法保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对名誉、隐私权的保护一般都由民法来完成。司法机关必须对言论自由给予更高的重视和更周密的保护。该案所确立的“时报——沙利文规则”(又称为“实际上的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 )则延伸了对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新闻自由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