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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社会学角度看继受过程中的中国法治

  用梁漱民先生的话来说:“我通观本世纪以来的中国历史现状,我的看法是,宪法在中国,常常是一纸空文, 治理国家, 主要靠人治, 而不是靠法治。⋯⋯新中国成立30年,有了自己的宪法,但宪法是否成了最高权威,人人都得遵守呢? 没有,至少是遵守得很不好。”[13]
  (三)改革开放时期
  文革结束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根基的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现代法律文化的参照体系再一次全面而深刻地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渗透到法律观念、政治法律体制、法律体系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学术、法律教育等各个领域,与中国法律文化不断地冲突与整合,我们推行的民主与法制有一定程度的实现。
  虽然民主与法制在文革中遭到了彻底破坏和摧残,但中国传统的法律理念并没有完全消失。民间传统的法律理念在社会中依然具有相当的影响,而且这些传统的法律理念在乡村社会中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在相对落后的广大乡村所受到的政治文化冲击要比城市受到的冲击要小得多。由于历史的原因造就了中国的二元城乡社会结构: 农村和城市。中国的城市地区已经相当程度的现代化,正在变成新兴的工业社会,左邻右舍不再是熟人,陌生人的关系增加了。虽然在城市,熟人社会问题也并非完全消失,但社会的不断发展,最终将被陌生化。在这个逐渐陌生化的社会,民间活生生的法律也逐渐地进行着演变。西方法律制度再次引入,在中西法律思想不断的互动中,民众能逐渐适应并接受国法背后的法律理念,形式的官方的法庭的影响力逐渐增加,而民间调解制度逐渐失去功能。相反,中国农村是一种熟人社会[14] ,尽管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的礼治秩序和长老政治早就解体,自然生出的信用和规矩也已不大可靠(唯一比较可靠的是大家相互之间仍是熟人) ,而目前中国的最广大的区域仍然是农村,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那里的生产仍然是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基本上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亲情、乡情容易使人产生诚实不欺的美德,容易产生将心比心的责任意识,而法律似乎成了多余之物。虽然整个中国的社会最终将陌生化,但这也许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社会变迁中农村活生生的法律才能与国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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