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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社会学角度看继受过程中的中国法治

  2. 民国时期———孙中山民主宪政的渐进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于1912年创立了近代民主国家。他认为,“中国几千年以来,社会上的民情风土习惯,和欧美的大不相同。中国的社会既然是和欧美的不同,所以管理社会的政治,自然也是和欧美不同,不能完全仿效欧美,照样去做,像仿效欧美的机器一样”。[7]孙中山先生致力于中国法律的本土化发展,扭转了清末民初以来我国立法方面极力仿效西方制度的倾向;提出了“使最宜之治法适于吾群,使吾群之进步适应于世界”的三民主义法律变革方针及改造中国的法制方案。他一方面继承了中国传统的道德思想,另一方面又最大限度地吸取了西欧近代民主法治制度,创立了“五权宪法”,确立了近代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遵循着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 国民政府在1928年于南京设立立法院, 考试系统编纂法律。1928年民法的总则编、债权编、物权编,以及公司、票据、还上、保险等商事法规, 1930年的民法的亲属编、继承编,以及1935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继问世并得以实施。上述法律在1949 年之前因爆发中日战争及后来的内战,致使政局不稳,所制定出的近代化法典在中国大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二)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新中国成后,由于废除了一切旧思想和旧制度,不仅持续二千五百年的传统法思想不复存在,国民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也被一扫而光,受苏联影响而制定革命的社会主义法取而代之。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整合而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几乎全部被否定了) 。在这一点上,它和旧中国法,以及前面所示的民国诸法典是不相衔接的。[8]当时的社会主义政策是从苏联引进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为基础的文化。中国的全部权力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统一行使。也就是说,法和政治密不可分。在中国,由于形成政治第一主义或者政策指导型的法秩序,党介入国家机能的所有环节(具体过程) ,党的指导也即法的实现。[9]
  “在新中国开国前夕和开国之初,‘法治’一词在一些场合和重要法律文件中曾加以使用,‘法制’的重要性也为一些法律界人士所强调。”[10]但是,这一思想并未成为主流,而是随即消失在各种政治运动之中。虽然从1954 年宪法的制定到1957 年党的“八大”的召开,新中国的法制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自1957年夏季开始的反右运动之后,革命法制越发无足轻重了。毛泽东在50 年代后期说过:“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11]毛泽东研究专家李锐谈到,执政之后,毛泽东“就不象民主革命时期那样强调民主问题了,更不提及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他对一切规范的东西,从政治、经济到教育,抵触似乎越来越大。列宁的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他是奉为圭臬的。”[12]正是这种“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权威意见的流行,革命法制也开始走入低谷: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体制被打乱;许多人法律知识匮乏,不懂法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文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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