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以一人公司为主要形式的中小企业是对巨大的垄断资本的一种有益补充,中小企业企业成为一种富有成效的经营组织形式。"小的是美好的"成为实业家的一句著名格言。
第二,一人公司的出现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市场经济的精神和自由竞争的价值取向。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对于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拉动内需和实现各种经济主体的和谐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第三,一人公司是对我国企业制度的有益补充和探索。我们知道,企业制度是法律对经济调整中较晚出现的一种规则,其发达程度与一个社会的自治和组织管理水平是呈正相关态势的。故而言之,我们应该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用法律的方法对一人公司加以规制和调整,从而使我国企业制度尽快适应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如果公司法律禁止一人公司的成立,将大大提高公司法律的运作成本,因此,解除对一人公司的禁止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的通例。与其抱残守缺,不如改变观念,在立法上给予形式上一人公司以合法地位,因此,公司法律对一人公司采取否定态度,只会造成
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总之,从各国认可一人公司的情形看,以立法认可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对于鼓励投资,确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维持和发展,避免社会经济网络的不稳定,都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同时,只有通过认可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来减少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存在,才能定分止争,减少纠纷,避免对社会交易安全的危害。
三、一人公司之弊端
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
公司法的理念提出了挑战。公司的本质是
公司法理念的核心之一。社团性一直被认为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一人公司出现后,公司的本质首先会被人们重新审视。另外,作为现代公司基石的有限责任理论,也面临着重新构建,与此同时,一人公司的弊端也显现出来。
第一,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易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普便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制造便利。
第二,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滑稽境况,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分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从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适当时候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制度人公司进行规制,显得尤重要。
第三,一人公司的出现使单个股东的以外的企业执行人的自我交易如何规制问题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