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现代法治的理念普照下,“无法司法”的状态究非长远之计,“二元司法”在实践中遭遇到的冲突也并非鲜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由此受到极大影响,
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已经到了非尽快进行不可的地步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业已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乃是,此次修改
民事诉讼法绝非一件轻而易举之事,而是一项极其艰难的系统的法制建设工程。其缘故在于,此次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面临着诸多新型的挑战,如全球化的挑战、社会化的挑战、民主化的挑战、科技化的挑战等等;需要解决好诸多矛盾关系,如
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关系问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维护我国政治体制的关系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自身完善和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关系问题、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水平与统一司法之间的关系、地方保护利益的排除与司法的地方化需求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都是需加全局平衡、妥善处理的难题。这些问题不处理妥当,欲修改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
民事诉讼法是难乎其难的。在这其中,用以指导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最为关键。
民事诉讼法的理念是
民事诉讼法内容的最高抽象,
民事诉讼法修改若小而言之,则固有的理念未必发生变化;然而若大而言之,局部的修改累积到一定程度,则必致理念的整体变迁。我们可以说,较之1982年试行
民事诉讼法而言,1991年修改而成的
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则基本一致,虽稍有变动(如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缩法官的职权领域),但根本的理念并未发生变化,尤其是作为塑构民事诉讼新体制的理念体系,并未发生变动。正是在此意义上,方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依然是传统
民事诉讼法的延伸或沿袭,而没有根本性的突破。我们这次讨论的
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的或者说是首要的变化,乃是集中在赖以指导
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于
民事诉讼法全部领域的精神层面的变化,也就是
民事诉讼法的理念的变化。
民事诉讼法的崭新理念的体系化出现,确证了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蕴含了民事诉讼修改所可能展开过来的全部新型内涵,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出现的全部新型内容,均可以在逻辑上回溯至
民事诉讼法的新理念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