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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

  两种救济方式存在以下差别:
  1.物权法上的救济以解决相邻土地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为目的,一般要求两造当事人均对各自的土地享有物权;而侵权法上的救济则无此要求。
  2.物权法上的救济旨在保障物权的完满性不被破坏,其建立在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上,其责任形式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主,损害赔偿为辅;侵权法上的救济旨在补偿原告遭受的损害以回复原状为目的,因此其责任方式以损害赔偿为主,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辅。当然,原告在侵权法中获得的损害赔偿要比物权法中获得的赔偿数额高、全面。基于上述差别,在不可量物侵害诉讼中应承认物权法之诉与侵权法之诉的竞合,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注释】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120页;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以下。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55页。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181页。 
  同6,第173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4页。 
  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页。 
  同6,第173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549页。 
  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第3期。 〔日〕原田尚彦:《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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