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
张平华
【摘要】在私法上,物权法、侵权法均可为不可量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的综合性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出正常标准构成重大侵扰或者是否超出邻人的忍受限度在归责中居于核心地位。两种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关键词】不可量物;侵害物权法;侵权法
【全文】
不可量物侵害(Immissionen)指致害人以光、噪音、气味等无形介质为媒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的侵害。视不同情节,不可量物侵害行为人可能须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本文集中探讨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民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上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物权法上的调整相邻关系的法规,即《
民法通则》第
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侵权法上调整环境侵权关系的法规,即《
民法通则》第
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存在过分抽象、原则等缺陷,这些缺陷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以下本文分别从物权法、侵权法两个角度研究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问题,并试对相关的法律草案或建议稿进行评论。
一、不可量物侵害的物权法救济
在物权法上,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手段以停止行为请求权为主,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辅。物权受侵害后,权利人可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故依物权请求权归责也可属于无过失责任。物权请求权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在我国法上以上三类请求权分别可与返还财产、停止侵害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相对应,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可合称为停止行为请求权或不作为请求权。如严格适用物权请求权,任何对物权的侵害均应禁止,相邻关系将难以维系。为此,相邻关系法的中心意旨是解决相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物权法上关于不可量物侵害问题的规定不过是对物权请求权的具体明确规定而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