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宪观是宪理的第三个观点。礼宪观强调,礼作为基本价值观念,依然是现代社会宪政建设所不可缺少的。礼重节制,特别是对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的节制。礼宪观主张探讨和加强制约政府行为的有效机制。官不知礼,政不能正。政府权力的界限是礼之所在。政党权力的界限也是礼之所在。立法府对行政府的制约,司宪府和司法府对立法府和行政府的制约,反对党对执政党的制约等都属于礼的重要范畴。节政以礼,除了要重视成文宪法规则外,还需要重视不成文宪法规则,
宪法惯例,司宪判决,传统习俗等。礼宪观注重政府组织规则,议事规则,运作程序等。礼的基本作用在于制分定分。就政府间关系和官吏间关系而言,明礼方能知政。就民与官的关系而言,人权是国权政权官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此为大礼大分。礼主和顺。国权不侵人权,官权不犯民权,这是保证和顺的关键。
智宪观是宪理的第四个观点。智宪观重在强调
宪法的合理性。
宪法要合理地分配基本权利义务,要合理地安排基本政治社会经济制度。合理则制顺政通。违理则制乱政坏。智宪观还要求重视
宪法结构的合理性,宪法规范的合理性,
宪法体系的合理性等问题。
信宪观是宪理的第五个观点。信主忠诚,要求忠诚于
宪法,保卫人权。信宪观重在强调
宪法的制定和执行要忠诚于人权保障原则,严防政府侵害人权。此外,信宪观还强调要建立
宪法法院制度,确保
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执政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
宪法,任何违反
宪法的政府行为和执政党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制裁。在市场经济中要讲信,在宪政中更要讲信。信如四时是司宪督政必须坚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