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宪观是宪理的第二个观点。义宪观重在强调
宪法乃民之公制。
宪法必须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公定的精神。
宪法不公,则国必不公;国不公则政不公;政不公则民遭殃。国民的奇耻大辱莫过于
宪法不公。
宪法不公之国易为乱国;
宪法不公之政易为暴政。儒家一向倡导正人君子暴政不入,乱国不居。为官不事暴政之君,为人不作乱国之民。身不由己已临暴政已据乱国者,自当倡修义宪,以去暴乱。暴政因
宪法不公而生;乱国因
宪法不公而起。暴政乱国之民惊恐万状,朝不保夕,苦不堪言,乃天下之莫大悲哀。修义宪于国于政于民实为第一要务。宪理的义宪观强调
宪法不能是一党一派之
宪法。
宪法应当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不能在
宪法中强制全体国民遵守任何一党一派之主张。更不能将任何一党一派之法律地位在
宪法上永固化。宪理的义宪观要求
宪法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公定的四公宪则。据宪理制宪则需要将这四项基本宪则在
宪法上具体化。四公宪则既涉及
宪法的实体内容,更涉及
宪法的程序内容。四公宪则中公定最为重要。公定的内容之一在于要求国家大事政府要务乃至
宪法本身须经全民公定和公民参议。以全民公决
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四公宪则集中体现的是国民主权原则。义宪观将主权在民原则落实在以全民公决
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四公程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