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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宪政主义之我见

  义宪观是宪理的第二个观点。义宪观重在强调宪法乃民之公制。宪法必须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公定的精神。宪法不公,则国必不公;国不公则政不公;政不公则民遭殃。国民的奇耻大辱莫过于宪法不公。宪法不公之国易为乱国;宪法不公之政易为暴政。儒家一向倡导正人君子暴政不入,乱国不居。为官不事暴政之君,为人不作乱国之民。身不由己已临暴政已据乱国者,自当倡修义宪,以去暴乱。暴政因宪法不公而生;乱国因宪法不公而起。暴政乱国之民惊恐万状,朝不保夕,苦不堪言,乃天下之莫大悲哀。修义宪于国于政于民实为第一要务。宪理的义宪观强调宪法不能是一党一派之宪法宪法应当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不能在宪法中强制全体国民遵守任何一党一派之主张。更不能将任何一党一派之法律地位在宪法上永固化。宪理的义宪观要求宪法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公定的四公宪则。据宪理制宪则需要将这四项基本宪则在宪法上具体化。四公宪则既涉及宪法的实体内容,更涉及宪法的程序内容。四公宪则中公定最为重要。公定的内容之一在于要求国家大事政府要务乃至宪法本身须经全民公定和公民参议。以全民公决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四公宪则集中体现的是国民主权原则。义宪观将主权在民原则落实在以全民公决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四公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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