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仁义礼智信与宪理宪则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儒家宪政主义一直主张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保障自由人权的宪政体制。何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政府遵守良宪的政治状态。具体说来宪政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明宪直法与司宪督政。时人多讲依法行政,而不问法律自身的善恶,更对
宪法视而不见,置若罔闻。试问法律如果乱用审批,滥设暴刑,随意侵害经济自由和人身权利,大肆违反
宪法和国际公约,如此只讲依法行政,岂非陷民于法网?如此欲求政府清明廉洁,何异于缘木求鱼?依法治国,首在依宪。
儒家宪政主义所主张的明宪直法就是依人权修
宪法,依良宪定法律。明宪直法强调要使
宪法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使法律符合良好
宪法的规定。明宪直法的主要内容是据宪理制宪则,依宪法定法律。
宪理是
宪法的根本理念。宪理若不明,宪则无由而出。明
宪法先要明宪理。儒家所讲的宪理有五个基本观点:一是仁宪观;二是义宪观;三是礼宪观;四是智宪观;五是信宪观。
仁宪观是宪理的第一个观点。仁宪观重在强调
宪法乃保障自由人权之大制大法。
宪法必须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仁爱精神。宪仁则国仁;国仁则政仁;政仁则人权可保,民生有望。
宪法不仁不可以为宪。
宪法不仁则国政必乱;国政乱则人权不保,民生无望。
仁宪观主张
宪法要充分体现基本人权体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仁爱平等权,良心表现权,安身立命权,参与治平权,生活保障权,和平抵抗权,赔偿补偿权等七大权利领域。仁爱平等权包括人格尊严,个人尊重,平等权利,施爱权和被爱权等。良心表现权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信息通讯自由,学术自由,教育权利等。安身立命权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出国自由,生命权利,免除恐惧的权利及私生活权利等。参与治平权包括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任职权,投票权,公决权,请愿权,建议权,罢免权,自治权,自决权,听证权等。生活保障权包括社会福利权,社会保险权,环境权,财产权,择业自由,营业自由等。和平抵抗权包括良心拒绝权,公民不服从权,和平权利,抵制权等。赔偿补偿权包括赔偿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等。
宪法不仅应当充分规定保障这些权利,而且需要构架能够切实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政府体制。以人权限国权,以民权限政权,这是仁宪观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