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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宪政主义之我见

  中国古代宪法的特点是基本上属于不成文宪法, 但又有成文宪法的某些特征,且不断向成文宪法过渡。在明太祖以前,历代宪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表现形式,即不是由一部完整的成文宪典来表达的。宪法规范分散在皇室典范,宫廷刑禁,朝廷礼制,钦定台规,先祖遗训,朝政判例,钦定会典等法典法律令例中。先秦时期,管子的成文宪法思想是相当明确的。管子主张过“布宪”,并对布宪程序有明确要求。各级官吏均须“受宪”和 “习宪”。在受宪过程中如有擅自删改宪法内容,经“考宪”而有不合于"宪籍"的,罪死无赦。古代宪法传统注重“先王成宪”,所谓“宪章文武”,“监成宪,论治道”,率由旧章。除了宪法惯例判例以外,各朝代还制定了大量的宪法性法律和其他宪法规范。汉代曾对宪章给予相当重视。汉高祖的“约法三章”就是宪法性法律。汉时曾“蠲正宪法六千余事。”后汉将御史府改为“宪台”。唐时也曾将御史台改为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承曰司宪大夫。后周将御史台改为“司宪”。汉唐宋时期,宪章宪纲意识一度有所增强。明初洪武四年五月,太祖亲加删定刊布<<宪纲>>四十条。洪武六年四月,监察御史答禄与权奏请重刊,颁之有司。宣宗时再令御史台考订旧文而申明之,增损为<<宪纲事类>>三十四条。明代颁行<<宪纲>>的举措显然已向成文宪法迈出了一大步,尽管其中的内容仍嫌庞杂,且与现代宪法典的规范性要求有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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