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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宪政主义之我见

  (2) 治朝政:宪法与政府的关系。古人相当重视宪法规范朝政的重要作用。宪法首先是用来治官治政的。古人主张上至皇帝下至百官,“拘迫国宪,上行下不敢逆。”
  宪官(宪司宪台)的职能之一是监督政府官吏遵守宪法,承化政风。历代宪法的重要内容均包括涉及有关朝廷朝政的机构设置,职能职权,工作程序,礼仪规范,监督制衡等。宪法被视为最高当权者必须遵守的“国之宪章”,所谓“思所以正本清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
  (3) 彰善恶:宪法与赏罚的关系。古人认为宪法的重要功能还在于赏善罚恶,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过宪法的规定,人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宪法所规定的通常是大善大恶的标准。何谓宪法所赏之善?何谓宪法所罚之恶?纵观历代宪理宪则,仁政爱民是谓善,专政暴民是谓恶。合理设权,各司其职,上下监临是谓善; 权力不受制约,“专制朝政”是谓恶。规制有度,“缓法宽租”,劝民务业,不夺民利是谓善;规制无度,政繁法苛,恣纵贪官,侵夺民利是谓恶,等等。
  (4) 直法律: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古人将宪法视为大礼大法。哪些礼可以视为宪,哪些法可以视为宪,这在不同朝代有所变化。尽管宪法也是法律的一种,但宪章宪纲宪则等在重要性上是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当宪台宪司在执宪司宪时,会根据<<宪纲>>否定或拒绝不当法令,以便明宪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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