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宪政主义之我见
杜钢建
【全文】
一、中国古代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从不成文
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
宪法意识。古人提出的一些
宪法观念可以成为新时期中国发展宪政所能够利用的重要资源。古人提出的“宪”,“
宪法”,“宪章”,“宪纲”,“宪令”,“宪则”,“宪度”,“宪禁”,“宪典”,“宪理”,“常宪”,“成宪”,“遗宪”, “执宪”,“行宪”,“枉宪”,“违宪”,“司宪”等概念,在今天的宪政理论和制度中还没有给与应有的重视。这些概念实际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宪政理论范畴和制度原则。它们还有待于今人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拓展。其中有些概念例如“司宪”和“宪度”等如果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拓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宪政理论研究现状的突破和宪政制度的完善。
古人提出的
宪法概念涵盖以下几方面问题。
(1) 统邦国:
宪法与国家的关系。古人将
宪法视为安邦治国的根本大法。建国治邦必须“稽古宪章,大厘制度”。“明宪直法”实立国安邦之首要措施。“明
宪法”被古人视为建立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工作。
宪法既明,“顺其宪则”,“故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矣。”
宪法是国家合法性的基本标志,所谓“先王之国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
宪法之所以被古人视为大法大制,在于它能实现国家的“一体之治”,所谓“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
宪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