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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权利理论的三个误解

  自然权利理论的这种普遍人权论受到种种质疑,其中最有力的质疑来源于人的社会性学说和文化相对主义。
  坚持人的社会性观念的学者认为,凡是现实的都是具体的,凡是具体的都是特殊的。现实中怎么可能存在普遍性的、抽象的人?既然没有普遍性的、抽象的人,也就没有普遍性的、抽象的人权。
  不可否认,从存在论上说,每个真实存在的个体都是具体的,他们的自然特征和社会性的品质不同,甚至有优劣之分,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存在差异,但这一事实并不说明我们应该从道德上承认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有高下之分。存在论并不等于价值论,没有普遍性的、抽象的人并不意味着没有普遍性的、抽象的人权。生活中的不同个体千姿百态,品质各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从道义上撇开每个人的具体自然特征和社会身份而将他们视为无差别的存在,享有无差别的价值和尊严。真正的道德恰恰要求我们抽象,要求我们无差别地、平等地对待每个人。没有抽象就没有道德;没有抽象就没有法治。法治的精髓就是抽象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公正合法的审判只能是撇开被告的性别、种族、肤色、受教育状况、财产状态、社会政治地位、宗教信仰、政治见解及其它见解等具体特征,而把他(或她)作为一个抽象的人对待,抽象是实现公正的保证,公正的司法并不关注被告是谁,只依据法律与实事。自然法学家们并非不懂得在存在论上个体及其观念的特殊性,但他们所处理的是人权价值问题。如果缺乏普遍性,如果每个人的权利得不到平等的尊重,也就丧失了人权的道德价值。存在论不能混同于价值论,我们不能根据人是千差万别的这一事实来论证不同的人应该受到不同的对待。自然权利理论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是对人的具体性和多样性的否定,而是通过普遍适用和平等对待给人权寻求道德基础。
  文化相对主义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普遍主义原则的批判更引人注目。文化相对论者认为,任何权利和价值都是由特定的文化观念孕育和决定的,而不同民族的文化总是特殊的。既然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普世性文化,也就不存在普遍的人权。事实上,自然权利观念并非“自然”,普遍人权并不“普遍”,它不过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将自然权利普遍化反映了西方文化帝国主义的扩张。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文化的相对性是否意味着一个民族创造的任何文明成果(如科学技术和某些道德价值)都只能由该民族享用而无法适用于其它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否意味着不同文化毫不相容?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现实上看,自然权利理论所捍卫的基本人权已成为跨文化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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