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自然权利理论的三个误解

对自然权利理论的三个误解


申建林


【摘要】近代西方自然权利理论首次系统论证了人权,随着人权理想进入政治法律实践领域,自然权利作为一种理论却受到学术界的质疑。最典型的质疑有三种:在性质上,人权能摆脱社会关系而成为自然的吗?在适用性上,人权能超越于人的多样性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而成为普遍有效的规范吗?在理论依据上,人权作为一种价值追求能根据理性来论证吗?本文根据自然权利理论本身的思路而论证了:这些质疑存在某些曲解或误解,并没有对自然权利理论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关键词】自然权利;人权;价值;理性
【全文】
  在西方思想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人权的是近代西方自然法学派,该学派以自然法为依据,将人权理解为自然权利。正是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潘恩等自然法学家们的努力,自然权利的观念才深入人心,并成为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等伟大人权法典的原则和灵魂。但十九世纪以后,当自然权利理论所追求的人权不断转变为现实的法定权利的同时,自然权利作为一种理论却受到学术界,尤其是当代中国学术界的质疑和批判。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质疑和批判有三种:其一,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人权就其性质来说是自然的,但人权能脱离社会关系吗?没有社会性的自然的权利存在吗?其二,就人权的适用性来说,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人权是普遍有效的道德准则和政治法律规范,但人权能超越于人的多样性,和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社会经济条件而成为普遍有效的规范吗?其三,就人权的理论依据来说,自然权利理论断言,人权以理性或自然法为依据,但是,人类行为领域中的价值判断存在确定不移的理性原则和自然公正吗?
  人们通常认为,以上三种质疑切中要害。但笔者认为,这些质疑和批判并没有针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本意,而是存在某些曲解或误解,因而并没有对自然权利理论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和挑战。下面具体分析为什么这些质疑是对自然权利理论的误解。
  一、“人权的自然性”释义
  近代西方自然法学家坚信人权的真实价值和有效性,因为在他们看来,人权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需要,具有强大的现实基础和力量。在还没有公共权威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自然状态中,人权就存在。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自然欲望、自然需要和自然情感的驱动下享有自然的平等和自由。政治法律规范不仅不能违背这些自然的权利,而且要以对自然权利的尊重作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政治力量和法律规范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更有效地保护自然权利,从而使自然的权利转变为法定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