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6页。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25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4~555页。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质”,载《法学丛刊》第131期,第93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质”,载《法学丛刊》第131期,第99页。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质”,载《法学丛刊》第131期,第100页。 我们认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系基于共同关系而生的一项当然权利,无单独强调之必要。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 寇彦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架构:兼评立法草案部分条文”,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大泽正男:《财产法之基础性课题》,成文堂昭和55年,第29页。 丸山英气:《区分所有权法》,大成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72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寇彦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架构:兼评立法草案部分条文”,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寇彦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架构:兼评立法草案部分条文”,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载《中兴法学》第24期,第191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载《法学丛刊》第147期,第27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210页。 戴东雄:“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理论基础”(Ⅱ),载《法学丛刊》第115期,第22页。 大泽正男:《财产法之基础性课题》,成文堂昭和55年,第29页。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载《法学丛刊》第147期,第26页。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载《法学丛刊》第147期,第27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页。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载《法学丛刊》第147期,第27页。 陈华彬先生指出,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时,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有5个方面的实益:一是管理团体可以自己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二是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时,管理团体自身便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三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于将来改建乃至重大修缮时,管理团体具有法人格,对于接受金融机关之融资亦具有方便性。四是在赋税方面,管理团体具有法人格,即可直接以管理团体法人的名义为之,对建筑物、土地税负之课缴、完纳,较为便利。五是管理团体具有法人格,对单个区分所有者征收管理费、请求停止违反义务行为,以及根据场合之不同而请求损害赔偿上,亦具有便利性。而且,于涉及诉讼事务时,可以管理团体名义直接起诉或应诉。参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241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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