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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上)

  
【注释】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 
  玉田弘毅:《公寓之法律纷争》,有斐阁昭和59年,第3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120页。 
  刘德宽先生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得分为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于专有部分上成立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区分所有权。”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中亨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27页。 
  崔建远等:《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页。 
  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区分所有权”,谓以前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一部分为标的的所有权。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星野英一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与立法的课题(1~9)》,不动产研究会NBL,昭和55年,第38页。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76~77页。 
  陈甦:“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 
  玉田弘毅:《公寓之法律纷争》,有斐阁1984年,第147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依德国法,区分所有权系由3部分构成: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尤其供营业或办公用途)之建筑物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所有权部分、专有所有权人共用建筑物(尤其基地、建筑物之主结构、各层楼板、主隔墙等)上所成立的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及基于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不可分离所产生的共同所有人的成员权。 
  房绍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造”,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陈华彬:《现代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铃木禄弥等,日本第44次私法学会专题座谈会《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改正问题》,昭和55年10月12日,私法43号所载(昭和56年)。转引自陈华彬:《现代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197页。 
  房绍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造”,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黄越钦:“住宅分层所有权之比较法研究”,载《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第433页。 
  LouisH. Samuels , 150 N.Y.L.J.4(July26,1963).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366页。 
  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中亨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26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O.Gierke , DeutschesPrivatrechtBd .Ⅱ,1905 , S. 39 ff;Wolf, Sachenrecht 1957 , S. 355ff.转引自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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