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塑民事调解原则,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根据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重构现代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1.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调解制度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调解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更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2.开放性原则。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此之外,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的基本内容以诉讼标的为主。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在调解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3.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4.保密性原则。现代诉讼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民事调解书中不予明确。比起审判公开的特点,调解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
鉴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无助于调解工作的客观事实,我们建议取消上述原则。因为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愿即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上应有一定的弹性。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即生效。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实际上与调解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并没有必然联系。因为若强调事实清楚则须进行严格调查,从而耗时、耗资,牺牲程序利益。调解之核心在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调解人之作用仅在为双方沟通信息,增加对话之可能性,而非查明事实真相。法院不必在通过审查证据的过程中确认事实或查明是非,因为只有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争议的问题最清楚,能够直接进入争议的核心,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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