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存在告知义务时的将错就错。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有品质担保义务,对于有质量瑕疵的物品,出卖人在出卖时未作说明,从而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购买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将错就错的欺诈。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说明义务,只是表意人因自己判断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并且因此受有重大不利益,则为误解,不构成欺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说明义务,应依照有关法律、合同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判断。
(三)表意人因欺诈陷入错误
即表意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所谓表意人陷于错误,不仅包括表意人原无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而且包括表意人已有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于更深的错误。如表意人虽遭欺诈,却不为所惑;或者虽陷于错误,却并非欺诈所致,都不属于受欺诈行为。如小贩以假红塔山烟冒充真烟沿街叫卖,顾客明知其假,却贪图便宜而购买之。此种情形,顾客购买假烟并非小贩实施欺诈行为的结果,因而不能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再如顾客在超市购物时,误将价格1000元的商品看作100元而购买,其所以购买该商品是因为其对物品的价格认识错误,但该错误是由于顾客自身原因所致,并非售物者有意欺诈。
(四)表意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民法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表示须自由形成,方能体现表示的真意。在欺诈人行使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因被欺诈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其受欺诈形成的错误具有因果关系。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此错误,则根本不为意思表示;二是无此错误,则不以此条件为意思表示。[4]如果受欺诈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与其因受欺诈产生的错误无关,则不构成欺诈。如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购买私房四间,出卖人隐瞒房屋瑕疵而为吹嘘,以此欺骗买受人。买受人虽受欺骗,但其购买此房的目的本非居住,而是看中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想拆除后建造沿街楼用于出售。因此,出卖人的欺诈行为虽使买受人陷于错误,但其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却与该错误无关,因而不能构成欺诈。
上述欺诈构成要件中的前两个要件属于存在于欺诈人方面的要件,后两个要件则为存在于受欺诈人方面的要件。上述要件必须相互结合,欠缺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欺诈。
二、欺诈的法律后果
欺诈的后果是指欺诈行为引起的法律结果。包括受欺诈人因欺诈所为意思表示的效力和欺诈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