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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论欺诈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王效贤


【全文】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1]现代民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诚实守信,公平不欺。欺诈使当事人因欺惘陷入错误,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探讨欺诈的构成要件,揭示其法律后果,对于实践中正确认定欺诈行为,防范、遏制欺诈具有重要意义。
  一、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欺诈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一)存在欺诈故意
  故意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欺诈乃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2]因此欺诈故意由两个层面构成:一是使表意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二是使表意人因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上述两方面相互结合,仅具其一,尚不构成欺诈故意。关于欺诈故意的表现形态,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欺诈的故意多表现为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亦能构成欺诈,“欺诈的间接故意仍属于人主观上的严重过错,所以,在性质上与直接故意并无区别,故应包含于欺诈的故意之中”。[3]
  笔者认为,欺诈为一方当事人使他人因欺惘陷于错误,从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为,受欺诈人意思表示瑕疵乃欺诈人实施诈术而积极追求的结果,即最高法院前述司法解释所称的一方当事人“诱使”的结果,因此,欺诈故意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具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对民事行为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所作的虚假陈述,它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其一,虚构事实。所谓虚构事实,就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将其说成客观事实,以此欺骗对方,即所谓的无中生有。如将自己未曾谋面的物品慌称为其所有,与人签订买卖契约。如果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而表意人将客观上不存在的事物误认为客观真实,则属于误解,不构成欺诈。
  其二,歪曲事实。歪曲事实是故意改变客观事实,对其作虚假陈述。如将年度业绩的亏损叙述为“年度业绩盈利”;以伪劣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等。
  其三,隐瞒事实。即明知事实真相,但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有意隐瞒,使他人因受蒙蔽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如隐瞒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与人缔约;或将因病长期卧床不起、穷困潦倒的古耄老人称为“企业家”,以其为自己的高额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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