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形成除了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之外,还必须相对人无过失。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无权代理行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11]在相对人与本人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即使客观上存在授权表象,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我们强调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法律行为时主观上无过失,是否意味着相对人对于行为人的代理证书具有审核义务呢?诚然,为了防止因无权代理人假冒他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减少由此造成的行为后果,赋予相对人一定的审核义务,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防止欺诈,减少甚至避免相对人的损失是有利的。但在具备授权外观的情况下,要求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证书进行审核,实有牵牛卖奶之嫌。在注重效率和商业信用的今天,相对人对授权证书往往难以审核,如果强行规定相对人的审核义务,则会无形中增加交易成本,使许多交易无法顺畅快捷地进行,最终将妨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这与表见代理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价值也不相符合。
相对人的善意与无过失,在很多情况下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相对人的过失与善意也不完全相同。相对人过失主要表现为相对人应当知悉行为人无权代理而由于疏忽大意或懈怠误信其为有代理权造成的,而相对人的善意则是相对人客观上不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的主观心态,二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善意无过失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二者兼备才能形成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竟不知,则表明相对人不仅主观上有恶意,而且存在过失,应当由其自负无权代理的后果。
【注释】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 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151页。 尹田:《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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