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过失使行为人具有授权外观,还必须使相对人对此产生合理信赖,才能成立表见代理。所谓产生合理信赖,也就是必须在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合法代理权的充分理由,这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如何认定“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笔者认为,需要加强有关司法解释工作,对相对人的合理理由作类型化归纳,结合我国国情和各行业特点作出列举式规定。我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相对人有合理理由:
(1)本人曾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为其代理人,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权;
(2)本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3)本人出借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印鉴、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为行为人所持有;
(4)本人授权不明使行为人超越权限的;
(5)本人对行为人授权范围的限制为相对人所不知的;
(6)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行为人所持有的代理证书并通知相对人的。
三、相对人为行为时主观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主观善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为恶意,则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何为相对人主观善意呢?王利明教授指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善意,一方面是指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未获得授权。所谓不知是指在当时的情形之下,由于权利外观的形成使相对人根本不可能怀疑其未获得授权;如果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或者本人先前有过接触,了解到他们的实际情况,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可能获得授权,或者根据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当时的情形下完全知道当时不应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就不能构成善意。[10]根据上述论点,对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况下的认识为标准。善意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相对人善意的证明必须结合客观情形综合判断,在具体认定时,可采善意推定原则,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相对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可推定其为善意。
授权外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授权外观,只是相对人主观上误以为存在外表授权,则为“假想授权”,应由相对人自行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但授权外观的客观性与相对人主观善意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客观上存在授权外观,但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知道或者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就不能认为相对人是善意的。例如,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对他们双方的情况非常了解,知道本人根本不可能授权给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仍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则充分说明相对人主观上是非善意的,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授权外观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相对人的主观善意与恶意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发生转化,如由于授权外观的存在,相对人一开始对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况并不知情,而后随着与行为人的接触,得知其并未获得授权;也可能行为开始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在以后因其他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对授权外观深信不疑。我们认为,并不是相对人在任何时候的善意,都能构成表见代理,只有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当时是善意的才能构成。如果相对人在行为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而在交易完成后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也不妨碍表见代理的成立。如果在行为当时不具备授权外观,在交易完成后才具备的,不能认定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