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即所谓的越权代理。代理权有一定范围限制,越权行为不论是质的超越还是量的超越,都超出了本人的授权范围。在民法上,本人授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授权范围明确,本人对于代理权限有明确规定。代理涉及本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三方关系,因此,授权明确应指代理权限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均明确。本人授权明确,代理人不顾本人授权范围限制,超越代理权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越权仍与之为交易,主观上存在恶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另一种情形是本人授权不明。所谓授权不明,是指授权不具体,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3]本人授权不明,包括三种情形:(一)本人内部授权明确,外部授权不明;(二)本人内部授权不明,外部授权明确;(三)本人内部、外部授权均不明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本人对于代理人的外部授权不明,相对人难以知悉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越权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只要相对人对此合理信赖,应成立表见代理。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本人外部授权明确,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有明确认识,代理人越权代理时,相对人仍与之为交易,则表明相对人主观上有过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在第(三)种情况下,本人内、外部授权均不明确,应推定代理人为有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其三,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如因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完成、本人撤回授权等原因使代理权终止,代理人仍以本人名义从事无权代理行为。由于代理授权为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于代理人代理期限、代理事项多寡可能不甚明了。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相对人可能仍相信代理人具有合法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交易,这时只要符合表见代理的其他要件,应当成立表见代理。但如果本人在授权时,对于代理期限、代理事项等有明确规定并以适当方式明示于相对人,则在代理人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完成时,相对人不能主张自己不知而成立表见代理。在本人撤回授权的情况下,如果本人对于撤回授权的情况曾以明确的方式通知了相对人,相对人也不能主张表见代理。
行为人未获本人授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实施积极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消极的受领意思表示行为。倘若行为人不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则只能视为行为人自己的行为,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从事的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或非法行为,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4]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力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事实上不可能发生代理。对于违法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本身就为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禁止,如果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之,根本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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