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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浅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一方若主张减轻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还必须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两者缺一不可。关于如何“减轻责任”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减轻责任的比例不应超过50%:如受害人负全部责任,可减轻50%;如受害人负主要责任,则可减轻40%;如双方负同等责任,可减轻20%-30%;如受害人负次要责任,可不减轻其责任。 [5]上述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值得参考。
  上述第一种观点,仍然囿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2)项确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理解,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不利于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注释】张新宝、明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权责任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7日,第3版。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2页。 
  王松:“再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摘自中国法院网。 
  以上参见王松:“再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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