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浅析
王效贤
【全文】
2004年6月7日16时许,李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A市B区永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王庄路段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东左转弯上路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李某与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往A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刘某于2004年9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27000元。
关于本案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李某与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刘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与刘某各负担50%。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第1款(2)项的规定,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如果李某有证据证明刘某有过错,且李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可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第1款(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我们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上述规定与我国《
民法通则》第
123条一脉相承,是对《
民法通则》第
123条的细化。根据该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1]所谓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2]按现在的主流观点,无过错责任应包含以下涵义:(1)它强调不论致害人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是一定承担全部责任。(2)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并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减轻致害人民事责任,但由于无过错责任本身的高度危险性、技术复杂性、照顾弱势群体等原因,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致害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仅仅是“减轻”。(3)它意味着由致害人举证证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