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撤销后的财产处理
可撤销婚姻在婚姻关系被撤销前,当事人形成了共同生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属于民法上的一般共有财产。对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应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是处理其财产的先行程序。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归谁所有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依照《
婚姻法》第
12条的规定,考虑财产来源和双方贡献大小,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撤销婚姻关系之诉中,当事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往往与共同所得的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在处理财产时要格外慎重,分清财产的归属,对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依法确认为一方个人财产。
(三)婚姻撤销后的子女扶养与探望
《
婚姻法》第
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分,前者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后者是指不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所生子女,我国《
婚姻法》对被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
婚姻法》关于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身份,所以他们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
《
婚姻法》第
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其生父与生母婚姻关系的撤销,不影响其与生父、生母的关系,他们对其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的撤销,子女只能随生父或生母一方生活,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因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生活。
当事人婚姻关系撤销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谓能独立生活,即是指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我国一般是指年满18周岁,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能独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