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应紧紧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胁迫婚姻关系,由提出主张的原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系在被告或第三人的威胁、恐吓下,被迫与被告结婚,并证明自己的请求未超过《
婚姻法》规定的一年期间。
鉴于实践中存在因胁迫结婚而后建立感情的事实,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婚姻之诉时可以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如果原告认为婚后已与被告建立起一定的感情,表示原谅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查明原告确系自愿撤诉的,应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经审查当事人之间存在胁迫婚姻事实,并且尚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作出撤销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对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及所生子女的抚养一并裁决,同时将生效的撤销婚姻判决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当事人婚姻撤销的情况,使公众知悉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此外,法院还应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那些违反《
婚姻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胁迫婚姻关系,或原告诉讼请求已超出一年时效期间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解除婚姻关系的,告知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涉及夫妻的权利义务、子女抚养和财产归属等诸多关系,婚姻的撤销势必对上述关系产生影响。我国《
婚姻法》第
1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该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婚姻的撤销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撤销首先影响婚姻的效力。根据国外立法例,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般情况下,撤销婚姻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时起,婚姻关系才告解除,如德国、日本等;也有将撤销婚姻规定为自始无效,有溯及力的情况。[1]我国关于婚姻撤销的法律效力采上述第二种做法,即撤销婚姻的效力溯及既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我国民法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协调,比较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根据我国《
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居权、生活互助权、家事代理权、财产继承权等。婚姻的撤销,使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存在夫妻身份,自始即不存在同居、扶养互助等权利、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尽夫妻义务为理由,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或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