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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撤销

  胁迫婚姻关系的存在是婚姻撤销的前提,关于胁迫婚姻的情形,我国《婚姻法》未作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胁迫婚姻主要表现为一方以给对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逼迫对方同其结婚的行为,此外还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我国偏远的农村存在的转亲、换亲中,那些孤立无援的妇女为了家境贫寒或身患残疾的哥哥、弟弟,屈从家庭的压力,违心嫁给与自己毫无感情可言的陌生男子,这样形成的婚姻多数也属胁迫婚姻。
  (二)受胁迫方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胁迫婚姻是双方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法律赋予受胁迫的弱者一方的救助权利。鉴于现实生活中,因胁迫结婚的,有的婚后建立了感情并生育了子女,本人愿意继续与对方生活而不愿解除该婚姻关系,所以法律规定撤销婚姻的申请权由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行使,国家公权力不得主动介入。
  《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对我国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时间作出限制,这里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当事人逾期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其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因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关系社会的稳定。在胁迫婚姻关系中,法律赋予了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如果受胁迫方长期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就会使婚姻家庭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保护。在一定期间内,受胁迫方不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表明他或她认可了这桩婚姻,法律没有强行撤销的必要。
  现实生活中,胁迫婚姻往往伴随对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如被拐卖的妇女同他人结婚后,收买方为防止其逃跑、自杀,往往派人跟踪、监视其行踪,甚至将其非法关押。由于受胁迫方的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或剥夺,无法向撤销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为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婚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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