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撤销
王效贤;徐振光
【全文】
新《
婚姻法》确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正确处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可撤销婚姻问题,笔者试从婚姻撤销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婚姻撤销的条件
婚姻的撤销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使其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些国家将其规定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事实行为,如《日本民法典》第747条第1款规定:“因欺诈、胁迫而结婚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
我国《
婚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在第
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将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归结为胁迫行为一种,这是立法者对中外婚姻制度深思熟虑后的慎重选择,比较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状况和目前的国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撤销婚姻有以下两个条件:
(一)有胁迫结婚的事实
胁迫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使人精神受强制的行为状态,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结婚。胁迫婚姻存在结婚意思瑕疵,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
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是建立在两情相依、彼此爱恋基础上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两性结合,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胁迫婚姻使婚姻当事人在精神受强制的状态下被迫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